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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3. 四、 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84

四、 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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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1.22

国税发〔2009〕6号

' 附件3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国(地)税汇证〔 〕号”

“国家(地方)税务局”'

'附件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税汇证〔 〕号”

“税务局”'

引用法条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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