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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3. 四、 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85

四、 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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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9.02.09

国税发〔2009〕11号

' 三、《办法》及本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相关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引用法条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2009)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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