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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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续)
2006.03.16
国税发〔2006〕38号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表单及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表单内容修改如下:
删除“组织机构代码”栏次;
将“国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局”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国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所(科)”;
删除“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栏次;
将“国税经办人”“地税经办人”栏次合并为“税务机关经办人”;
将“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栏次合并为“税务登记机关”;
将核准日期下面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栏次合并为“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说明修改如下:
删除第三条中的“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调整后续事项序号;
将第三条中的“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修改为“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将“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修改为“六、本表一式二份”;
将第八条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并调整相关代码。'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表单及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表单内容修改如下:
将“国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局”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国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所(科)”;
删除“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栏次;
将“国税经办人”“地税经办人”栏次合并为“税务机关经办人”;
将“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栏次合并为“税务登记机关”;
将核准日期下面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栏次合并为“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表说明修改如下:
将“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修改为“六、本表一式二份”;
将第八条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并调整相关代码。'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表单及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
'附件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表单内容修改如下:
删除“组织机构代码”栏次;
将“国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局”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国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所(科)”;
删除“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栏次;
将“国税经办人”“地税经办人”栏次合并为“税务机关经办人”;
将“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栏次合并为“税务登记机关”;
将核准日期下面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栏次合并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栏次合并为“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表说明修改如下:
将“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修改为“六、本表一式二份”;
将第八条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并调整相关代码。'
附件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填表说明中“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自行留存一份。”
附件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填表说明中“本表一式二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