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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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04.24
国税函〔2006〕373号
'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_____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2《___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牌号包装样品清单》填表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尚未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
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 四、各级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________省(区、市)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2《______省(区、市)税务局补报卷烟牌号包装样品清单》填表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填写。
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尚未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
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