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 57
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2006.03.16
国税发〔2006〕38号
'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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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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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准备工作要求
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一致,并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促进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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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
'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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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中“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 八、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中“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