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五、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五、 五、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