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
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