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导致租赁厂房、仓库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