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甲、乙类厂房和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