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需要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