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估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是科技评估的三个基本要素。 第六条 科技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第七条 科技评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第八条 涉及公共科技投入和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原则上都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