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科技评估的咨询专家,从收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邀请至评估工作结束,不得擅自与委托方或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体单位或机构进行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联系。同时,也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专家应主动向发出邀请的评估机构提出回避请求。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