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科技评估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评估业务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