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相应科技评估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评估机构进行以下处罚: 通报批评; 限期改正; 停业科技评估业务并进行整顿; 取消评估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