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年检 第十七条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年检 第十七条 年检合格的中介机构必须加盖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年检专用章后,方可继续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