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三年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