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