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不按承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不及时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