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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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