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