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申请国家级孵化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