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地方支撑体系,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