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