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