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