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