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股份减持 第十八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股份减持 第十八条 科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