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