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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股份减持

第十六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以及通过非公… 第十七条 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 科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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