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暂缓适用或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