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企业的退伙、退股、解散、清算以及法令未经规定的事项,在不抵触政策范围内,概依通例或关系人协商办理。

无限责任股东所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须俟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