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章 企业对内对外关系 第二十六条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对内对外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组织的企业如于设立登记后需要二年以上的准备始能开始营业者,在不影响该企业的财务计划下,经中央私营企业局的核准,得以章程订明在开始营业前酌派股息给股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