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组织的企业,应以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但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通过决议时,应得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均应于公司章程中明确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