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企业在创办或增资时缴纳股款,或因合并转业而需要现金,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时,得用黄金、外汇向中国人民银行折兑人民币抵缴。 第九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