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经营的业务,如应国家迫切需要,或在技术上有重要的改进或发明,而在短时期内不能获利者,得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税或免税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