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
经审计的私募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意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报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对私募基金运作情况的解释说明等;
已托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
经审计的私募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意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报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对私募基金运作情况的解释说明等;
已托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