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以及存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