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私募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基本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净资产及变动情况,基金认缴、实缴情况,投资者变动情况,报告期的基金收益、各项费用及利润等财务情况;
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情况;
报告期末私募基金投资标的情况,包括投资标的名称、投资金额及比例、投资标的投资架构、权属确认等信息及变动情况;
杠杆运用、跨境投资等情况;
报告期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情况;
报告期新增投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情况,报告期项目退出情况以及退出资金分配情况;
报告期主要投资风险或者影响投资策略的情况以及应对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者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披露投资标的情况时,还应当披露投资路径、穿透后的投资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