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主要投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主要投向衍生品资产的;
主要投向境外资产(直接投资于境外标准化资产的除外)的;
主要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投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主要投向衍生品资产的;
主要投向境外资产(直接投资于境外标准化资产的除外)的;
主要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