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
私募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说明。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外部审计的,应当同时披露外部审计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报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对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解释说明等;
私募基金托管人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