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私募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基本情况;

报告期末的基金净值、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报告期的基金收益、各项费用及利润等财务情况;

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情况;

报告期末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情况。投资股票资产的,还应当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及占比;投资债券资产的,还应当披露按评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金额及占比;投资衍生品资产的,还应当披露衍生品资产的类别、金额、挂钩资产类别等情况;

杠杆运用、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情况;

报告期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情况;

私募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的复核意见;

报告期主要投资风险或者影响投资策略的情况以及应对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者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披露投资资产情况时,还应当披露投资路径、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