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六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六条 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 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