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摊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在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