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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含基本建设单位)以及个人的摊派,比照本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8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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