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

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应当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