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六条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