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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票据登记与托管

第三十二条 票据登记是指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属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票据托管是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第三十五条 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六条 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贴现人应当于票据交易前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完成纸质票据登记工作,确保其提交的票据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为持票人完成电子票据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托管账户余额变化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为权利人办理票据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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