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票据登记与托管 第三十六条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票据登记与托管 第三十六条 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