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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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