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